(2017)陕0112执1360-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西安广宇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与马科健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广宇工程机械租赁有限责任公司,马科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2执1360-1号申请执行人西安广宇工程机械租赁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马科健。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西安广宇工程机械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马科健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西安广宇工程机械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112民初8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92539.63元。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陕0112民初834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之财产,可再次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李国强执行员 朱江平执行员 龚四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俊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