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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402民初158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5-29

案件名称

上海东方泵业(集团)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与攀枝花金海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东方泵业(集团)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攀枝花金海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402民初1584号原告:上海东方泵业(集团)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鼓楼南街***号世贸中心*座**层。法定代表人:蔡冬梅,该公司负责人。被告:攀枝花金海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攀枝花市东区机场路***号。法定代表人:邓勉明,该公司董事长。原告上海东方泵业(集团)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诉被告攀枝花金海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提出采取其他方式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东方泵业(集团)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戴 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孟宸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