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682民初90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范新华与冯艳惠、邓金枝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老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老河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新华,冯艳惠,邓金枝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老河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82民初909号原告:范新华,女,1964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老河口市。被告:冯艳惠,女,1988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老河口市。被告:邓金枝,女,1955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老河口市。原告范新华与被告冯艳惠、邓金枝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李海兵人民陪审员 赵明忠人民陪审员 姜红菊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陈 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