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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682民初90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范新华与冯艳惠、邓金枝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老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老河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新华,冯艳惠,邓金枝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老河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82民初909号原告:范新华,女,1964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老河口市。被告:冯艳惠,女,1988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老河口市。被告:邓金枝,女,1955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老河口市。原告范新华与被告冯艳惠、邓金枝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李海兵人民陪审员  赵明忠人民陪审员  姜红菊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陈 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