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83执1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徐文达与冯东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舒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文达,冯东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283执16号申请执行人:徐文达,男,住吉林省舒兰市。被执行人:冯东华,男,住吉林省舒兰市。申请执行人徐文达与被执行人冯东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舒兰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8日作出了(2016)吉0283民初1698号民事调解书。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3日向舒兰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除工资外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舒兰市人民法院(2016)吉0283民初169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保留债权。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时可以随时申请人民法院启动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兰汝成审判员 王险峰审判员 任 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鳕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