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8刑更42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罪犯倪德全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白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倪德全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8刑更426号罪犯倪德全,男,1979年3月21日出生,汉族,吉林省扶余县人,现在吉林省监狱管理局镇赉分局五监狱服刑。2011年8月2日,吉林省扶余县人民法院作出(2011)扶刑初字第156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倪德全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6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10月27日交付执行。于2014年11月13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1年4个月,刑期至2021年2月3日止。执行机关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认真学习,积极劳动,监狱表奖5次,有效积分3250分,未缴纳罚金。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综合考虑该犯的犯罪性质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倪德全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至二○二〇年六月三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 红审 判 员 陈兆杭代理审判员 李金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刘晶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