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108执16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韦式勋、姚建宇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韦式勋,姚建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108执162号申请执行人韦式勋,男,壮族,1974年2月23日出生,住南宁市良庆区。被执行人姚建宇,男,汉族,1973年12月5日出生,住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桂0108民初204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3月9日向被执行人姚建宇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姚建宇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姚建宇有工程款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姚建宇工程款收入,以人民币105000元为限。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曾石贤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陆文怡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