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481民初186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上海跃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滕州分公司与刘法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滕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滕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跃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滕州分公司,刘法兰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481民初1860号原告:上海跃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滕州分公司。住所地:滕州市北辛路3258号通盛上海花园。负责人:潘万通,总经理。被告:刘法兰,女,1968年9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滕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跃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滕州分公司与被告刘法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刘法兰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上海跃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滕州分公司撤回对被告刘法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0元,由原告上海跃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滕州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彭晓彤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姚苏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