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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222民初75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赵军强与李宪法、韩敬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通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军强,李宪法,韩敬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通许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222民初753号原告赵军强,男,汉族,1983年9月22日生,住通许县。被告李宪法,男,汉族,1957年11月27日生,住河北省郸城县。被告韩敬霞,女,汉族,1958年1月25日生,住河北省郸城县。原告赵军强与被告李宪法、韩敬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军强、被告李宪法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韩敬霞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军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法院判令被告李宪法、韩敬霞归还借款本金17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起诉日计算至被告还款之日,年利率6%)。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因经营需要,原告于2015年3月20日借给被告现金170000元,被告为原告出具了借据,后原告多次催要欠款,被告以种种理由为给付。该债务系被告婚姻关系期间的债务,应依法有夫妻二人共同还款,现起诉至法院,望判决如所请。被告李宪法辩称,我对这170000元没有异议,中间还了牛贯军10000元,但原告住了我一套房,应该给我租金,原告还开走我一辆车。被告韩敬霞未到庭、未答辩。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李宪法向赵军强出具的借据原件,借据上写明,“今借到赵军强现金壹拾柒万元正(¥170000),该笔借款由牛贯军账户转入我妻子韩敬霞账户,出现问题由通许县人民法院管辖”。借款人李宪法签名。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认为,被告李宪法向原告赵军强借款形成的债务,有相应的借款凭证佐证,合法有效。李宪法与韩敬霞系夫妻关系,该借款为二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发生的债务,故原告要求法院判令被告李宪法、韩敬霞归还借款本金17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由于原被告双方未约定利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对原告起诉之日(2017年3月10日)至借款还清之日的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本院按年利率6%予以支持。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本案中,被告李宪法主张还过原告赵军强10000元借款,因未提供相应的证据,故对其辩称本院不予支持。关于被告提出的房屋租金及车辆问题,与本案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宪法、韩敬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赵军强借款本金170000元及利息(以17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自2017年3月10日计算至款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700元、保全费1420元,由被告李宪法、韩敬霞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翟国强审 判 员  张 静人民陪审员  陈长亮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晓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