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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27执54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秦风利合伙协议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冀1127执543号申请执行人秦风利,男,1970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景县刘集乡秦河村。被执行人郭君广,男,1970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景县刘集乡时庄村。被执行人袁春梅,女,1972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景县刘集乡时庄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秦风利与被执行人郭君广、袁春梅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划拨被执行人袁春梅存款117914.21元,本案执行标的109000元,被执行人负担诉讼费3440元(申请执行人已经垫付)、执行费1586.6元,被执行人袁春梅同意提前履行民事调解书确认应于2018年2月1日履行的部分义务3887.61元,本院过付给申请执行人116327.61元,结算执行费1586.6元,本院(2017)冀1127民初1012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部分执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本院(2017)冀1127执543号案件执行完毕。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