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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04执50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哈尔滨市道外区兴隆粮食收购部与张国宇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哈尔滨市道外区兴隆粮食收购部,张国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4执503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市道外区兴隆粮食收购部,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永源镇振兴街。经营者:刘宝锁,男,1969年1月23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哈尔滨市道外区巨源镇新坊村四组。被执行人:张国宇,男,1985年1月15日生,汉族,无业,住辽宁省营口市鲅鱼圈区芦屯镇官屯村693号。本院在执行哈尔滨市道外区兴隆粮食收购部与张国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张国宇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张国宇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张国宇在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及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的存款(数额详见协助划拨存款通知书)。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付建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晓青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