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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882民初51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原告富锦康大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孙久武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富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富锦康大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孙久武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富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882民初516号原告:富锦康大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富锦市老正大街风情城售楼处。被告:孙久武,男,1976年3月5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富锦市。原告富锦康大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孙久武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3日立案,原告富锦康大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回对被告孙久武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富锦康大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779元,减半收取1389.50元由被告孙久武负担。审判员  邹丽敏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陶 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