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03民初363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8-06-21
案件名称
合肥泽龙物资有限公司与安徽金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合肥泽龙物资有限公司,安徽金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03民初3633号原告:合肥泽龙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工业园内安徽省徽商钢材市场B12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99820623Q。法定代表人:马琴,职务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宋玉龙,安徽为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陆铭,安徽为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金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琅琊山路4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5485730XQ。法定代表人:童光金,职务经理。原告合肥泽龙物资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金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合肥泽龙物资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告安徽金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5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担保人花照龙、马琴以其名下的房产为该保全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安徽金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5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二、查封担保人花照龙名下的位于合肥市(房地权证合庐字第××号)房屋。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原告合肥泽龙物资有限公司缴纳。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朱律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亓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