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602民初85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杨志玲与杨大志物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志玲,杨大志
案由
物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02民初859号原告:杨志玲,(原牛奶厂家属院一栋一单元2楼左)。委托诉讼代理人:唐金爽,湖北法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大志。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刚,襄阳市襄城区王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杨志玲与被告杨大志不动产物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原告杨志玲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利益,符合国家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志玲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650元,由原告杨志玲负担。审判员 骆斌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董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