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725财保3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申请人湖南新宇宙建设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裁定书
法院
桃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桃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湖南新宇宙建设有限公司,常德市一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725财保36号申请人:湖南新宇宙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芷兰街道办事处荷花社区励新街122号。法定代表人:李新民,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常德市一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德市武陵区城西办事处穿紫河社区武陵大道北段49号。法定代表人:李加强,该公司董事长。申请人湖南新宇宙建设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1日向常德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常德市一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500万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进行诉讼保全。常德仲裁委员会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出具财产保全申请函。申请人向本院递交上述申请时,提交了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市分公司保额为3500万元的担保书作为保全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限额冻结被申请人常德市一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桃源分公司在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桃源支行XXX账户内的银行存款3300万元,期限一年;二、限额冻结被申请人常德市一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德武陵支行XXX账户内的银行存款100万元,期限一年;三、限额冻结被申请人常德市一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德武陵支行XXX账户内的银行存款100万元,期限一年。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湖南新宇宙建设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彭志红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亚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