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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6民初550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江苏川南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与重庆依悠网吧有限公司、邓小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川南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重庆依悠网吧有限公司,邓小波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06民初5500号原告:江苏川南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红锦大道569号7-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3049478698。诉讼代表人:高强,江苏川南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文光,重庆锐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依悠网吧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渝碚路50-3-1、3-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MA5U78JF74。法定代表人:邓小波,重庆依悠网吧有限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川,男,住重庆市渝北区。被告:邓小波,男,1991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川,男,住重庆市渝北区。原告江苏川南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以下简称“川南消防重庆分公司”)与被告重庆依悠网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依悠网吧公司”)、邓小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9日立案受理后,本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陈劲松独任审判,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5月8日、2017年5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文光,被告依悠网吧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邓小波、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川,被告邓小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川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重庆依悠网吧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08000元。2、判令被告重庆依悠网吧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资金占用损失,该损失以108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的标准,从2017年1月6日计算至付清之日止。3、判令被告邓小波就1、2项诉讼请求与被告重庆依悠网吧有限公司向原告承担连带责任。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12月14日,原告为被告依悠网吧公司完成重庆××网吧消防工程。当日,双方就该消防工程补签了《合同条款》明确了各自的权利义务。同时,原告协助被告向重庆市沙坪坝区公安消防支队申请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和消防安全检查。现重庆××网吧消防工程已验收合格并投入使用。2017年1月23日,邓小波向原告出具承诺书,就依悠网吧公司未付的工程尾款,表示于2017年2月11日后五个工作日支付原告,但至今未支付。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被告依悠网吧公司、邓小波辩称,第一、原告所述部分属实,原被告确实签订了《合同条款》,该合同条款约定剩余的装修尾款108000元确实未支付原告。但承诺书是被告邓小波在原告的威胁下写的。第二、原告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导致装修损失及租金损失共计1000000余元。原告的违约行为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原告延误工期导致被告两个月租金损失;二是原告经营网吧业务,必须是消防设计审核通过后才能够按照备案的消防设计进行装修。被告请案外人进行装修设计,将装修设计图纸交由原告按照消防装修标准修改后进行消防设计备案,原告仅对装修设计进行简单修改,且未进行消防设计备案,便将装修设计图纸交由被告,并告知被告可按装修图纸进行施工,被告按装修设计图纸进行部分施工后,被消防部门告知该消防设计未经过审核备案,不符合消防设计要求,被告只能将已装修部分进行了拆除。经审理查明,2016年12月14日,原告川南消防重庆分公司(承包方、乙方)与被告依悠网吧公司(发包方、甲方)签订《合同条款》,约定甲方将重庆××网吧消防工程发包给原告施工。工程内容为根据施工图内容,完善消防安装,并达到施工检测要求和施工验收要求。本工程的施工质量等级为合格。关于本工程合同总价及付款方式,双方约定,7.1本工程为固定合同总价,合同价款按面积每平方米100元计取(不含税),总面积以租赁合同为准(附租赁合同),另消防图纸设计费10元/平方(不含税)。该合同总造价为270000元。乙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给甲方,税率按11%计取,则甲方需另行支付29700元税金给乙方。7.2付款方式:合同签订付总造价金额的60%,即为162000元;该工程全部完工甲方拿到消防验收合格证明后10个工作日内付工程造价余下的40%,金额为108000元及发票税金29700元。另外,双方还对乙方工作、甲方工作、工程质量等级等进行了约定。2017年1月23日,邓小波出具承诺书一份。该承诺书载明,“重庆沙坪坝依悠网吧消防工程尾款(具体金额需协商确定)于2月11号后五个工作日支付”。另查明,2016年3月15日,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向江苏川南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核发了重庆市市外建筑施工企业入渝登记备案证明,准许该公司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承接该企业资质等级承包工程范围内的工程项目。该公司具有消防设施工程一级资质。庭审中,双方确认被告于2016年12月25日取得涉案工程消防验收合格证。上述事实,有当事人举示的《合同条款》、承诺书、重庆市市外建筑施工企业入渝登记备案证明及当事人的陈述等在案证明,并经本院审查,其证据效力可以确认。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依悠网吧公司签订的《合同条款》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有效合同,双方当事人应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关于原告要求被告依悠网吧公司支付108000元工程款及资金占用损失的诉讼请求。原告与被告依悠网吧公司在《合同条款》中约定,“该工程全部完工甲方拿到消防验收合格证明后10个工作日内附工程造价余下的40%,金额为108000元”。原被告确认被告于2016年12月25日取得涉案工程消防验收合格证,10个工作日后即为2017年1月9日,故,被告依悠网吧公司应于2017年1月9日前支付原告工程款108000元。被告依悠网吧公司至今未支付该款项,原告可以要求其支付资金占用损失,该资金占用损失应为:以108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从2017年1月10日计算至付清之日止。关于原告要求被告邓小波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本案中,因被告邓小波系被告依悠网吧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告邓小波出具的承诺书存在两种可能:一是代表公司做出保证;二是邓小波个人对被告依悠网吧公司的消防工程尾款做出保证。庭审中,被告邓小波认可系其个人做出的承诺,是在原告胁迫下作出,但并未举证予以证明。本院认为,被告邓小波认可系其个人做出的承诺,则对被告依悠网吧公司的尾款支付承担保证担保责任。其抗辩系在原告胁迫下作出,但未举证予以证明,本院不予采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本案中,双方对保证方式无约定,则被告邓小波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双方对保证担保范围约定为“依悠网吧消防工程尾款”,该范围是具体明确的,即为108000元。故被告邓小波应对108000元承担连带支付责任。因资金占用损失并不在被告邓小波连带保证范围之内,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邓小波对资金占用损失亦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重庆依悠网吧有限公司、邓小波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向原告江苏川南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支付工程款108000元。二、被告重庆依悠网吧有限公司向原告江苏川南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支付资金占用损失,该损失以108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从2017年1月9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三、驳回原告江苏川南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60元,减半交纳123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重庆依悠网吧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同时,直接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诉讼费,递交上诉状后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计算。代理审判员  陈劲松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