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524民初59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张德勇与刘泽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商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德勇,刘泽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524民初591号原告:张德勇,男,汉族,1969年2月4日生,现住广东省东莞市。被告:刘泽科,男,汉族,1966年3月15日生,住商城县。原告张德勇与被告刘泽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德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泽科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德勇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被告清偿欠款25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5年3月3日起以月息1分计算至还清之日止。事实和理由:被告刘泽科因做生意缺资金,向我借钱。2015年3月3日经结算,仍欠我本金25000元,并出具了欠条一张,且约定了利息。后经我多次催要,被告以种种借口拖延不予偿还。被告刘泽科未作答辩。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07年,原告张德勇因自建房屋买材料认识了被告刘泽科,后被告以做生意缺乏资金向原告借款100000元,月息1分。被告每年支付利息并偿还了部分本金。至2015年3月3日,被告刘泽科仍欠原告借款25000元,并向原告出具了借条一张,约定利息为月息1分。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一直未能偿还。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的保护,被告刘泽科向原告张德勇借款100000元,后经多次偿还并结算,被告仍欠原告借款25000元,并向原告出具了借条,双方已形成合法的借贷关系。被告刘泽科应当按照约定偿还借款,并承担相应利息。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刘泽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张德勇借款25000及利息(按照月息1分,自2015年3月3日起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计212元,由被告刘泽科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倪有为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继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