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081民初224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苏谊仁与河南平禹煤电有限责任公司四矿社会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禹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谊仁,河南平禹煤电有限责任公司四矿
案由
社会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081民初2245号原告苏谊仁,男,生于1954年11月17日,汉族,住禹州市。被告河南平禹煤电有限责任公司四矿。负责人申建慧,该矿矿长。委托代理人周红彬、屠永岗,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苏谊仁诉被告河南平禹煤电有限责任公司四矿社会保险纠纷一案中,原告苏谊仁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苏谊仁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苏谊仁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苏谊仁负担。审 判 长 :马会娟代理审判员 :康晓惠人民陪审员 :尹晓博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孙晓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