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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03民初189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温晓辉与郑新、吴菊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晓辉,郑新,吴菊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03民初1892号原告:温晓辉,男,1982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台江区。被告:郑新,男,1973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连江县。被告:吴菊香,女,汉族,住凤城镇江。原告温晓辉与被告郑新、吴菊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原告温晓辉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温晓辉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王道锦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林小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