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084执11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116赵汝中与秦长晨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邮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汝中,秦长晨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1084执116号申请执行人:赵汝中,男,1973年5月2日生,汉族,高邮市人,住高邮市。被执行人:秦长晨,男,1974年2月8日生,汉族,高邮市人,住高邮市。关于赵汝中与被执行人秦长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1084民初152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生效,申请人赵汝中于2017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8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通过全国网络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及车辆信息,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2、2017年5月12日,本院向高邮市房管局对被执行人秦长晨名下房产登记信息进行了查询。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3、因邮寄送达无法实现,2017年5月15日,本院到被执行人住所地高邮市三垛镇柳南村三组进行现场送达,将执行通知书、限制高消费令、财产申报令、财产申报表、传票等材料张贴于被执行人住处。同时通过向周围居民调查了解,得知被执行人外出躲债,不知下落。4、因被执行人一直未能履行,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秦长晨纳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被执行人实施限制高消费等失信惩戒措施。5、2017年5月16日,本院将上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执行情况告知申请人,并要求申请人提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人表示无财产线索提供,认可法院的执行,并申请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以上事实,有银行查询、车辆管理部门信息、房产部门信息、谈话笔录及当事人申请等证据证实。综上所述,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查控,均未能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也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并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丁庆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侯旻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