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972刑初102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刘斌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斌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1972刑初1026号公诉机关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斌,男,1981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蓬安县人,初中文化,务工,住蓬安县。。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11月1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30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4月27日被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5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东二区检诉刑诉〔2017〕8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5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德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斌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并经本院审理查明,2016年10月11日21时许,李某因麻将台被陈某砸坏一事,与被告人刘斌在东莞市虎门镇赤岗社区熊猫电子城路边与陈某理论。期间,刘斌对陈某实施殴打,致陈胸部受伤。公安机关接陈某报案后,于同年11月1日将刘斌抓获。经法医鉴定,陈某左胸6、7肋骨骨折及左胸腔积血受伤,所受损伤为轻伤二级。案发后,双方自愿达成和解,李某及刘斌一方一次性赔偿给陈某各项损失共计16000元,陈某对刘斌的行为予以谅解。以上事实,被告人刘斌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没有异议,且有公诉机关当庭提交并经质证确认的相关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斌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法予以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斌犯故意伤害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关于本案的量刑问题。被告人刘斌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双方已达成和解,赔偿了对方并获得谅解,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的对被告人刘斌判处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的量刑建议,符合本案实际,合理有据,被告人刘斌亦无异议,本院予以采纳。综合被告人刘斌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不至于危害社会且足以达到惩罚和教育的目的,本院依法决定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斌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王明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海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