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802财保21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王利仁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彦淖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利仁,巴彦淖尔市兴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802财保212号申请人王利仁,男。被申请人巴彦淖尔市兴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吉系董事长申请人王利仁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巴彦淖尔市兴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位于巴彦淖尔市临河区XX土地使用权(证号:XX号;宗地号:XX,面积XX平米)予以查封(保全价值XX万元部分);对被申请人巴彦淖尔市兴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位于巴彦淖尔市临河区XX号楼在建工程予以查封(保全价值XX万元部分)。申请人王利仁提供自有的位于巴彦淖尔市临河区XX住宅楼一套(合同编号:XX号);提供担保人王乐所有的位于巴彦淖尔市临河区XX房屋一套(合同编号:XX)作为本案担保。经审查,申请人王利仁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巴彦淖尔市兴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位于巴彦淖尔市临河区XX土地使用权(证号:XX;宗地号:XX,面积XX平米)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三年。保全价值XX万元部分)。二、对被申请人巴彦淖尔市兴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位于巴彦淖尔市临河区XX号楼在建工程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三年。保全价值XX万元部分)(1-2项合计保全价值XX万元)。三、对申请人王利仁自有的位于巴彦淖尔市临河区XX住宅楼一套(合同编号:XX号)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三年)。四、对担保人王乐所有的位于巴彦淖尔市临河区XX房屋一套(合同编号:XX)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三年)。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王利仁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申请人王利仁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将解除保全。审判员 巫丽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连淑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