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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民终569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罗云霞诉谭岩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罗云霞,谭岩,杨玮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民终569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罗云霞,女,1940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勇,北京安博(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谭岩,男,1956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玮,女,1956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上诉人罗云霞因与被上诉人谭岩、杨玮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2016)沪0104民初345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罗云霞上诉请求:撤销一审法院判决,改判驳回被上诉人一审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上诉人已经将房屋出租给了第三方,如拆除势必影响租赁合同的继续履行。涉案房屋建造于上世纪60年代,房龄较老,不便使用,改建的部位并非是在卧室内,而是壁橱里,未对被上诉人造成直接的影响。被上诉人谭岩、杨玮辩称:不同意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故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6年12月29日,谭岩、杨玮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罗云霞拆除安装在上海市徐汇区XX路XX弄XX号XX室卧室内的抽水马桶、淋浴器、水槽等设施,恢复房屋原状。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如下:罗云霞与谭岩、杨玮系楼上、楼下邻里关系。谭岩、杨玮为上海市徐汇区XX路XX弄XX号XX室-233室房屋权利人;罗云霞为同号241室公有住房承租人,有公用灶间、卫生间。在241室卧室东北角部位附带一个壁橱。2016年5月,罗云霞在装修房屋过程中,将壁橱与卧室打通,在壁橱部位安装马桶、淋浴设施,并依卧室北墙设置安装了水斗、洗衣机等。为此,谭岩、杨玮提出异议,虽经有关部门协调但未果,故谭岩、杨玮诉至一审法院要求判如诉请。一审法院认为,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按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相邻关系。罗云霞作为上海市徐汇区XX路XX弄XX号XX室公有住房承租人,应当严格按照房屋租赁部位正当合理的使用房屋,不能随意改变房屋使用功能,现罗云霞未经房屋出租人同意,在有公用厨房、卫生间的情况下,擅自将卧室与壁橱连通后安装水斗、马桶、淋浴等设施,显属不妥,与防水要求也不相符合,对楼下住户的正常生活及卧室的居住安全带来影响,故谭岩、杨玮要求罗云霞拆除,一审法院予以支持。罗云霞不同意谭岩、杨玮诉请的抗辩理由不足,一审法院不予采纳。综上所述,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第八十五条规定,判决:罗云霞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安装在上海市徐汇区XX路XX弄XX号XX室卧室和壁橱部位的马桶、水斗、淋浴器等设施予以拆除,恢复房屋原有使用功能。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40元,由罗云霞负担。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无误,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双方系近邻,理应互相理解、互相关心、和睦相处。现罗云霞上诉认为如拆除会影响其对案外人租赁合同的继续履行,而改建部分不是在卧室内,并未对被上诉人造成直接的影响。对此,本院认为,罗云霞与案外人之间的租赁合同履行问题与本案无关,其对房屋内各种设施的改建不能对他人权利构成妨碍或侵犯,影响邻居的正常生活及卧室的居住安宁。故罗云霞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认可。综上所述,上诉人罗云霞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由上诉人罗云霞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沈 强代理审判员 何 建审 判 员 李 兴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功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