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25执19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王孟琴、赵学维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孟琴,赵学维,王孟琴,赵学维,王孟琴,赵学维,王孟琴,赵学维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25执190号之二申请执行人:王孟琴,女,1973年6月23日生,汉族,定远县人,个体户,住安徽省定远县。被执行人:赵学维,男,1985年4月20日生,汉族,定远县人,农民,住安徽省定远县。本院在执行王孟琴与赵学维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赵学维家庭困难,缺乏履行能力,查无财产可供执行,且本案正在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中。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发扬审判员 许 峰审判员 陈汇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齐福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