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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04民初342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吉林省来兴饲料有限公司与丁立娟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4民初3427号之二本院2017年5月10日对原告吉林省来兴饲料有限公司诉被告丁立娟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7)吉0104民初3427号之一民事裁定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以补正,现裁定如下:裁定书被告丁丽娟全部应更正为被告丁立娟。审 判 长  韩 玲审���判员乔木人民陪审员  季清萍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苏春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