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624民初82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王德秋与王帮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湘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德秋,王帮辉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624民初820号原告:王德秋被告:王帮辉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德秋与被告王帮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德秋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德秋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德秋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50元,减半收取225元,原告王德秋自愿承担。审判员 蒋利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朱靖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