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211民初241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无锡市鸿联无纺布有限公司与江阴市欧谛服饰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无锡市鸿联无纺布有限公司,江阴市欧谛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11民初2411号原告:无锡市鸿联无纺布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胡埭工业园紫荆路8号。法定代表人:钱菊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月灯,无锡市惠山区新世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江阴市欧谛服饰有限公司,住所江阴市长泾镇开元路6号。法定代表人:陈维华。原告无锡市鸿联无纺布有限公司与被告江阴市欧谛服饰有限公司定做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原告无锡市鸿联无纺布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身的民事权利和民事诉讼权利,原告无锡市鸿联无纺布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许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无锡市鸿联无纺布有限公司撤诉。受理费165元,减半收取计83元,由无锡市鸿联无纺布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徐纯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蒋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