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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民辖终62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嘉善长和模具有限公司昆山分公司与昆山东易精密模具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昆山东易精密模具有限公司,嘉善长和模具有限公司昆山分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民辖终62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昆山东易精密模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昆山市花桥镇新浦村。法定代表人:古赞铭,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嘉善长和模具有限公司昆山分公司,住所地昆山市玉山镇玉城北路158号6号房。主要负责人:陈鼎昇,该分公司经理。上诉人昆山东易精密模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易精密)因与被上诉人嘉善长和模具有限公司昆山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2017)苏0583民初403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东易精密上诉称:由于东易精密是由台湾省居民投资设立,本案应由台湾地区相关法院审理,一审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请求二审法院依法将本案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作为被告的东易精密住所地在昆山市,对此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对该案具有管辖权。东易精密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孙鲁江代理审判员  夏玉琴代理审判员  朱保荣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嘉旻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