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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602民初76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白山市树春粮油饲料店诉陈首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山市树春粮油饲料店,陈首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602民初761号原告:白山市树春粮油饲料店。经营者:戴树春,男,1967年6月18日生,汉族,白山市树春粮油饲料店经营者,住白山市浑江区通沟街道,身份证号:×××。被告:陈首刚。原告白山市树春粮油饲料店诉被告陈首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被告已协商解决纠纷,原告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陈首刚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山市树春粮油饲料店撤回对被告陈首刚的起诉。诉讼费50.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25.00元。审判员 王 颖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陶雪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