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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281执29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狄盼盼与郝巍、张小荣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义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狄盼盼,郝巍,张小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义马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281执293号申请人:狄盼盼,女,汉族,1989年7月19日出生。被执行人:郝巍,男,汉族,1987年9月9日出生。被执行人:张小荣,女,汉族,1963年5月31日出生。狄盼盼诉郝巍、张小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6)豫1281民初12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郝巍、张小荣未按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狄盼盼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5万元及利息、诉讼费、执行费。本院已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我院扣划了被执行人张小荣银行存款10800元,申请人已将该笔款项领走,被执行人郝巍承诺每月按时向申请人偿还1000元,申请人同意该还款计划并向我院申请暂撤回对该案的执行申请。经合议庭合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6)豫1281民初126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杜 娟人民陪审员  平爱红人民陪审员  李莎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钱耀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