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26行审4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安远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刘玉飞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安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远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安远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刘玉飞,陈秋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安远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赣0726行审46号申请执行人安远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李艳峰,主任。被申请人刘玉飞,男,生于1986年12月,汉族,农民。被申请人陈秋萍,女,生于1994年7月,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系刘玉飞之妻。申请执行人安远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6年9月20日对被申请执行人刘玉飞、陈秋萍作出安卫计征决(2016)第180502号江西省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决定对被申请执行人征收社会抚养费42791元,并于2016年9月20日送达。被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强制执行。经审查,符合强制执行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安远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6年9月20日作出的安卫计征决(2016)第180502号江西省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审判长 肖素莲审判员 陈英平审判员 夏 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 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