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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121执182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路红霞、杨善秀保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五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莲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路红霞,杨善秀,张明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121执1829号申请执行人:路红霞。被执行人:杨善秀。被执行人:张明超。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路红霞与被执行人杨善秀、张明超担保物权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及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的要求履行义务。执行过程中,先后到金融、土地、房产、车管、工商等部门进行了调查,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范 军审判员 李 伟审判员 王佃凯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于 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