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784执100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8-09-05
案件名称
山东景芝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潍坊海韵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丘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景芝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潍坊海韵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784执1005号申请执行人:山东景芝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安丘市经济开发区黄山东街**号。法定代表人:崔名兴,董事长。被执行人:潍坊海韵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坊子区双羊街以南,十八路加油站以东潍坊博奥手球俱乐部1号楼。法定代表人:孙希华,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山东景芝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潍坊海韵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17日作出(2015)鲁民一终字第395号民事判决,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山东景芝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5日向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工程款32975617.36元及迟延履行金、案件受理费210028元。2016年4月11日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本院执行,本院于2016年5月4日依法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6年5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要求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至今尚欠申请执行人工程款32975617.36元及迟延履行金、案件受理费210028元。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曾于2015年12月16日以(2012)潍民初字第34-1号民事裁定续查封被执行人在潍坊市坊子区崇文街274号海韵、御花园1号楼的大部分房产。2016年5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2016)最高法民申28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再审期间,中止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鲁民一终字第395号民事判决的执行。因最高人民法院至今无再审结果,本案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已对被执行人采取的执行措施和强制措施继续有效;申请执行人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申请延长查封、扣押、冻结期限的,本院将依法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条件成就时,申请执行人持本裁定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林树春审判员 陈宗宝审判员 王培林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 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