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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022民初57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全福生与被告刘继文、张红霞、温蝉源追偿权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宜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全福生,刘继文,张红霞,温蝉源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C} 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湘1022民初572号 原告:全福生,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祥恩,湖南宜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继文,男。 被告:张红霞,女。 被告:温蝉源,女。 原告全福生与被告刘继文、张红霞、温蝉源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原告全福生于同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全福生以其与被告刘继文、张红霞、温蝉源自行协商处理纠纷为由申请撤诉,是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全福生撤诉。 案件受理费1361元,减半收取计680.5元,由原告全福生负担。 审 判 长  李运文 人民陪审员  李尚德 人民陪审员  樊友海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李爱芬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