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826民初12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泰和县瑞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彭文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泰和县瑞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彭文龙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泰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826民初127号原告:泰和县瑞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和县经一路。法定代表人:刘娇英。被告:彭文龙,男,成年,住泰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泰和县瑞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彭文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泰和县瑞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泰和县瑞翔物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泰和县瑞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黄小红审 判 员 胡 卿人民陪审员 邓习斌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薛 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