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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303执10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王利侠、韩亮、韩时与徐志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时,韩亮,王利侠,徐志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303执106号申请执行人韩时,生于2001年9月14日,汉族,住渭滨区。申请执行人韩亮,生于1983年7月7日,汉族,住渭滨区。申请执行人王利侠,生于1955年12月15日,汉族,住渭滨区。被执行人徐志强,生于1980年4月2日,汉族,住渭滨区。本院在执行韩时、韩亮、王利侠与徐志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徐志强拒不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徐志强银行存款4452.96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张晶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