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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027民初48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陈勇与周建中罗贵锋民间借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勇,周建中,罗贵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桂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027民初481号原告:陈勇,男,汉族,务农。被告:周建中,男,汉族,经商。被告:罗贵锋,男,汉族,经商。原告陈勇与被告周建中、罗贵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3日立案。2017年5月22日原告陈勇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宣判前,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原告对其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勇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175元,减半收取计587.5元,由原告陈勇负担。(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方伯文审 判 员  郭世彤人民陪审员  张业良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 舫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二)、(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