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324执28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仪陇县人民法院与韩中勤罚金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仪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仪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中勤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324执286号移送机关:仪陇县人民法院。被执行人:韩中勤,男,汉族,1975年7月18日出生,住所地:嘉陵区。本院(2014)仪刑初字第10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本院移送执行与韩中勤罚金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当履行执行标的金额1000元。本院穷尽调查措施,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仪陇县人民法院移送执行韩中勤罚金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苟 杰代理审判员 邱文龙代理审判员 康蕊川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