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313民初37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赖光文、江西新港隆康燃料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萍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赖光文,江西新港隆康燃料有限公司,梁继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313民初370号申请人:赖光文,男,1967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萍乡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廖赛,江西萍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江西新港隆康燃料有限公司,住所地:萍乡市安源区东青山镇大城村。组织机构代码:33284575-5。法定代表人:梁继彭。被申请人:梁继彭,男,1979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萍乡市。申请人赖光文与被申请人江西新港隆康燃料有限公司、梁继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赖光文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西新港隆康燃料有限公司、梁继彭的260000元银行存款或其它等值财产,案外人邹声耀自愿以其所有的萍房权证湘字第××号房产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赖光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江西新港隆康燃料有限公司、梁继彭的260000元存款或其它等值财产。二、冻结案外人邹声耀所有的萍房权证湘字第××号房产的过户手续。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周小化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郑南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