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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982民初315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山东泰山恒信开关集团有限公司与辽宁输变电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泰山恒信开关集团有限公司,辽宁输变电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982民初3158号之二原告:山东泰山恒信开关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新泰市高新技术开发区发展大道3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82768711053Q。法定代表人:朱法磊,董事长。被告:辽宁输变电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锦州市古塔区兴业里1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7005772311886。法定代表人:梁壮,总经理。原告山东泰山恒信开关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辽宁输变电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山东泰山恒信开关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山东泰山恒信开关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自愿提出,不违背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泰山恒信开关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806元减半收取4903元,诉讼保全费3620元,由原告山东泰山恒信开关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焉兆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 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