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03民催1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济宁市六佳药用辅料有限公司、李庆长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济宁市六佳药用辅料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辽0103民催13号申请人济宁市六佳药用辅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兖州区颜店镇工业聚集区。法定代表人李庆长,系该公司董事长。申请人济宁市六佳药用辅料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受理,依法于2017年3月19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本院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届满,无利害关系人向本院申报。本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宣告济宁市六佳药用辅料有限公司持有的出票人辽宁北药百草医药有限公司,收款人哈尔滨天地药业有限公司,出票日期2016年9月14日,到期日2017年3月14日,付款银行浦发沈阳分行营业部,票号3100005125630410,面额人民币4,500元银行承兑汇票无效。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案件受理费100元及公告费由济宁市六佳药用辅料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卞大庆审 判 员 张宏力代理审判员 王 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戴 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