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22执保19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冯耀义、姜学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冯耀义,姜学良,聊城市东昌府区永安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22执保199号申请人:冯耀义,男,1969年12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莘县。被申请人:姜学良,男,1984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被申请人:聊城市东昌府区永安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东昌府区新区办事处花园北路22号。申请人冯耀义诉被申请人姜学良、聊城市东昌府区永安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姜学良所驾驶的鲁P×××××号轻型货车一辆予以查封。申请人冯耀义以现金4000元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冯耀义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将鲁P×××××号轻型货车一辆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两年。案件保全费220元,由申请人冯耀义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邓雪芹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许丽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