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223民初65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汪英雄与崇阳县公路管理局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崇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英雄,崇阳县公路管理局
案由
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崇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223民初654号原告:汪英雄,男,1977年2月3日出生,汉族,崇阳县人,住崇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金业斌,崇阳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程仕征,崇阳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崇阳县公路管理局。法定代表人:谭初华,该局局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汪英雄与被告崇阳县公路管理局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汪英雄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崇阳县公路管理局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英雄的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汪英雄负担。审判员 廖元旦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黄秀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