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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703执恢10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四川华宏实业有限公司与成都中科生物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中科软件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科学院软件研究所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华宏实业有限公司,成都中科生物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中科软件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科学院软件研究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703执恢104号申请执行人四川华宏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南外镇保险街。组织机构代码:71184625-6法定代表人江训华,系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成都中科生物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高朋大道5号博士园A座6楼。组织机构代码:71603046-7。法定代表人王在福,系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中科软件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C4组团。组织机构代码:72634220-2。法定代表人柳军飞,系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中国科学院软件研究所,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四街*号。组织机构代码:40001236-9。法定代表人李树明,系该所所长。四川华宏实业有限公司与成都中科生物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中科软件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科学院软件研究所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11月12日依法立案受理。2009年11月13日,申请执行人四川华宏实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作出(2009)达达民保字第5号民事裁定书,将中国科学院软件研究所存入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x支行账号x上存款其中已被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6)湘高法立保字第1号民事裁定书和(2008)湘高法民保字第38-2号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冻结1亿元中的365万元予以轮侯冻结。冻结期限届满前,本院予以了继续冻结。2013年11月19日,本院作出(2009)达达民初字第2755号民事判决。该判决于2014年3月11日发生法律效力。2014年4月21日,申请执行人依据(2009)达达民初字第27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4月22日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作出执行裁定书,对原保全中冻结的款项予以继续冻结。2014年8月6日,本院作出(2014)达达执字第391-5号执行裁定,裁定终结四川省达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09)达达民初字第275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现因冻结期限即将到期,申请执行人四川华宏实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17年5月19日以(2017)川1703执恢104号立案恢复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中国科学院软件研究所存入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x支行账号:x上的存款,其中已被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6)湘高法立保字第1号民事裁定书和(2008)湘高法民保字第38-2号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冻结1亿元中的440万元予以轮候冻结。冻结期限12个月,从2017年6月2日至2018年6月2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黎亚非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蒋旭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