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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执字第3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子支行与王岩青、马华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终本裁定书

法院

长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长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执字第36号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子支行与王岩青、马华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3日作出的(2014)长民初字第44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王岩青、马华琴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长执字第3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鲍 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花晓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