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执字第3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子支行与王岩青、马华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终本裁定书
法院
长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长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执字第36号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子支行与王岩青、马华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3日作出的(2014)长民初字第44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王岩青、马华琴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长执字第3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鲍 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花晓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