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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04执126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刘兆龙与哈尔滨市道外区团结镇中心卫生院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兆龙,哈尔滨市道外区团结镇中心卫生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黑01**执1267号申请执行人:刘兆龙,男,1955年5月25日出生,汉族,哈尔滨市道外区第七医院职工,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南五道街***号。被执行人:哈尔滨市道外区团结镇中心卫生院,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天恒大街***号。法定代表人王伟,院长。本院在执行刘兆龙与哈尔滨市道外区团结镇中心卫生院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经查,被执行人哈尔滨市道外区团结镇中心卫生院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哈尔滨市道外区团结镇中心卫生院在银行的存款(数额及冻结期限详见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周晓冬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孟昭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