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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581财保2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肖峰与邓伟光、邓彬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冈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肖峰,邓伟光,邓彬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581财保20号申请人肖峰,男,汉族,1982年6月2日生,武冈市人。被申请人邓伟光,男,汉族,1982年6月1日生,武冈市人。被申请人邓彬彬,女,汉族,1997年5月27日生,武冈市人。申请人肖峰与被申请人邓伟光、邓彬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肖峰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邓伟光、邓彬彬在中国工商、农业、建设、中国银行等各大银行及农村信用社、华融湘江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存款130000元;要求立即查封并扣押被申请人邓伟光、邓彬彬名下车辆;要求立即查封被申请人邓伟光、邓彬彬名下的不动产。申请人肖峰称,2017年1月至2月期间,被申请人邓伟光以生意周转短期资金向申请人肖峰借款,分别于2017年1月6日借款1000元,1月15日借款20000元,1月19日借款10000元,1月24日借款20000元,2月3日借款20000元,2月10日借款1000元,上述八次借款共计110000元,口头约定月息3分。现被申请人支付部分利息后,未再依约偿还借款本息。本院认为,申请人肖峰因情况紧急,为有利于判决的执行,在起诉前,持有关证据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并提供担保,符合诉前财产保全的条件,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邓伟光、邓彬彬在中国工商、农业、建设、中国银行等各大银行及农村信用社、华融湘江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存款130000元;查封并扣押被申请人邓伟光、邓彬彬名下车辆;查封被申请人邓伟光、邓彬彬名下的不动产。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查封和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刘惠娣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蒋叶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