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02执9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望都县天元汽车配件经销处、保定市欧美帝豪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定金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望都县天元汽车配件经销处,保定市欧美帝豪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602执92号申请执行人望都县天元汽车配件经销处,住所地望都县小西堤村南。注册号130631600077022。经营者耿勇华,该经销处经理。被执行人保定市欧美帝豪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向阳北大街与北二环交叉口北行200米路东。注册号130600000066907。法定代表人刘磊,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望都县天元汽车配件经销处与被执行人保定市欧美帝豪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定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冀0602民初114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望都县天元汽车配件经销处于2017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2月17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冀0602民初114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袁学洪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梁 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