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51刑初17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余占海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占海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51刑初177号公诉机关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余占海,男,1990年2月22日出生,户籍地四川省泸州市,现住重庆市铜梁区。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12月7日被重庆市铜梁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3日被释放并由重庆市铜梁区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17年5月22日由本院决定逮捕,同日由重庆市铜梁区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重庆市铜梁区看守所。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检察院以渝铜检公诉刑诉[2017]18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余占海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辛飞、检察官助理宋金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余占海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10月19日20时许,被告人余占海与王某等人在重庆市铜梁区塔山坡一餐馆吃饭饮酒。当晚22时10分许,被告人余占海酒后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搭乘其老婆桑某由铜梁自来水厂往新人民医院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黄桷垭红绿灯路口时,与文某因行车避让问题发生口角,路过的派出所民警下车询问情况后报告至指挥中心,交巡警到达现场后发现被告人余占海涉嫌酒驾,遂对其进行呼气酒精测试,后带其至重庆市铜梁区中医院进行静脉血液血样提取。经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余占海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24.5毫克/100毫升。上述事实,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法律文书,被告人余占海的供述,证人王某、文某、桑某的证言,呼气酒精含量测试表,呼气酒精测试现场记录及照片,血液提取现场记录及照片,血样提取登记表,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文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常住人口信息表,抓获经过,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且被告人余占海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余占海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关于危险驾驶罪的犯罪构成之规定,构成了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余占海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载人驾驶机动车,可酌情从重处罚。综合全案情节,本院决定对被告人余占海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余占海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余占海的刑期从2017年5月22日起,扣除曾因本案被羁押7日,至2017年9月14日止。所处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耿凌燕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谢 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