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5执9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郭莲花申请执行王小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莲花,王小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5执96号申请执行人郭莲花,女,1965年5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陕西省华阴市中国第十冶金建设公司福利区。被执行人王小艳,女,1969年1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西安市临潼区东篱雅舍小区*号楼*单元**楼*户。上列当事人之间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陕0115民初61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郭莲花于2016年12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王小艳返还郭莲花人民币180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4000元,执行费266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王小艳送达执行通知书,限期自觉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且实际履行完毕,执行费1330元已由被执行人王小艳交纳,案件执行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2016)陕0115民初61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刘 平执行员 唐凤龙执行员 姚向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邢露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