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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281民初183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文玉剑与王国峰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达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文玉剑,王国峰,王立峰,何力,周桂华,安达市兴晟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文玉剑,王国峰,王立峰,何力,周桂华,安达市兴晟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安达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281民初1836号原告:文玉剑,男,汉族,住安达市。被告:王国峰,男,汉族,住江苏省通州市。被告:王立峰,男,汉族,住安达市。被告:何力,男,汉族,住安达市。被告:周桂华,男,汉族,住安达市。被告:安达市兴晟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于永成,职务经理。原告文玉剑与被告王国峰、王立峰、何力、周桂华、安达市兴晟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原告文玉剑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文玉剑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付彦辉代理审判员  马春梅人民陪审员  毛运德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孟艳霞 搜索“”